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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行责任追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平顶山矿工报》 作者: 时间:2007-03-21 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周瑞昌) 对给棚户区改造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以及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集团公司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昨日下发的《平煤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工作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两年内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这个《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入户调查、资格审核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
    ——不实事求是,出具虚假证明(工龄证明、工资证明、无房证明、低保证明、大龄未婚证明等)的。
    ——在拆迁改造中谋取个人私利,收受他人好处,损害群众利益的。
    ——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不执行平煤集团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的。
    ——在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中谋取私利,损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
    ——在工程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虚列项目、虚报预算套取资金,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改变设计方案,批小建大等,造成损失的。
    ——在建筑材料采购中,弄虚作假,质次价高,造成损失的。
    ——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人员疏于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返工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和移交,或在工程竣工验收中,不按设计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致使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的。
    ——因工作安排不当、指挥失误不能按期完成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在拆迁改造、施工管理、回迁安置过程中,为不符合棚户区条件的住户批条子、打招呼、开口子,办理安置手续的。
    ——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由于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引起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不能按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的;对单位(部门)之间需要协调事项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问题久拖不复,处置不当的。
    ——不按照《平煤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所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目标的。
    ——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犯有其他错误的。
    《办法》还强调,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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