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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任务就追究责任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实行责任风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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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顶山矿工报》 作者: 时间: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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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周瑞昌) 未按照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完成工作目标的,除罚没责任人风险抵押金外,将按照该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主管领导就地免职,班子成员只发生活费。这是日前集团公司下发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中的规定。 抵押范围及抵押标准:棚改建设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000元,分管棚户区改造的副职领导1600元;棚改建设工程面积在5万至10万平方米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500元,分管棚户区改造的副职领导1200元;其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000元,分管棚户区改造的副职领导800元;集团公司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各1000元。集团公司棚改办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风险抵押。 抵押时间:集团公司棚改领导小组成员、棚改办工作人员、机关包保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抵押时间为今年10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棚改责任单位中有原地拆迁建设任务和新征土地建设任务的,抵押时间为今年10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棚改责任单位中异地安置无建设任务的,抵押时间为明年6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 考核办法及要求:对棚改责任单位按月实行百分制考核;对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包保处室和棚改办各专业组,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完成情况实行月考核;其他单位和部门实行季度考核兑现。工程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违反上级棚改政策和集团公司拆迁安置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棚改责任单位出现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棚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影响集团公司阶段性目标完成的,将罚没责任人风险抵押金,重新抵押,并按照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特别指出,未按照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完成工作目标的,除罚没责任人风险抵押金外,将全额追回已兑现抵押金,并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主管领导就地免职,班子成员只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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