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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职者失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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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顶山矿工报》 作者:逍遥 时间: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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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单位在执行安全问责制中,对应该免职、撤职的干部不另行安排相应职务,不享受原级别待遇。这种动真的、来实的做法,在职工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过去,少数单位在执行免职、撤职规定时,为了掩人耳目,一直存有“明免暗不免”、“先免后提”等问题,这实际上是把失职者“保护”起来,不利于失职干部真正接受教训,有损安全法规的严肃性,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一大根源。 当然,我们党对有毛病的干部,一直坚持“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但是,作为煤矿干部,安全是第一责任,在安全工作中失职,就失去了当干部的资格,一味“以功抵过”、“念其有一定能力”,把失职者保护起来,也是安全法规意识不强的表现。 让失职者失其职,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增加当煤矿干部的难度系数,有助于增强各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各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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