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不能“以罚代管”
|
|
来源:《平顶山矿工报》 作者:逍遥 时间:2008-04-23
阅读: |
|
在执行安全法规中,有“以教代罚”、“以管代罚”的问题,也有“以罚代管”的现象: 如,按追究制度,对严重违章者本应给“罚款500元”的处理,有的执法者高抬贵手,“念其态度好,又没造成事故”,象征性地罚100元钱就“摆平”了。 又如,违章行为严重,上级发了处理指令,媒体进行了曝光,有的执法者在开罚款收据时,一再向违章者表示“歉意”:“这事不罚几个钱说不过去,老弟要体谅哥的难处。” 再如,为了完成“处罚违章指标”,对违章者既不批评又不教育,罚款通知单一给就扬长而去,完成当月“抓错”指标后,再发现违章行为,则一笑了之。 还有,对被处罚者产生同情心,还进行“安慰”,甚至采取其他方式让受罚者不吃亏,还美其名曰:无情处罚与有情管理相结合。 罚款,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责任人吸取教训,使广大职工获得教益,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做到“四不放过”。“以罚代教”、“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但会使处罚失去应有的作用,还会影响安全执法人员的威信,是个不可小视的问题。
|
| |
|
|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