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厂房占用近一年 | 中国平煤神马报

合同签订,各取所需

在一工业园区,A公司负责人老张看中了园区内B公司一处宽敞的厂房,决定租下来扩大生产。2020年10月,经过多轮协商,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将名下工业园区的一处土地、厂房及附属建筑物(下统一称为租赁物)出租给A公司,租期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共14个月,月租金25万元。合同还明确,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B公司承担,但若因A公司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维修费用由A公司自行负担。

起初,双方合作顺利。A公司按时支付租金,B公司也定期检查厂房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然而,随着租期临近结束,一场纠纷悄然而至。  

续约分歧,僵持不下

2021年11月1日,距离合同到期仅剩1个月时间,B公司主动联系A公司,希望续签合同。然而,A公司负责人老张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在的租金太高了,这两年市场不景气,能不能降点价?另外,厂房有几处漏水,你们得先修好才行。”

B公司负责人老王不同意降价,但表示,如果漏水问题并非A公司使用不当导致,B公司愿意承担维修责任。双方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甚至B公司还邮寄了新拟定的合同草案,但老张始终以“租金不合理”“维修责任不明确”为由拒绝签字。  

僵持之下,租期悄然届满。B公司本以为A公司会搬离,却发现对方仍在继续使用厂房,甚至将货物堆满了仓库。老王多次催促:“要么签新合同,要么付租金。”老张却理直气壮:“合同都没签,凭什么付钱?再说你们还没把漏水的地方修好呢!”

这一拖就是近一年。直到2022年10月,A公司才正式退租。B公司一纸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租金,共计275万元。  

对簿公堂,法槌定音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争议一:未签新约,租金是否成立?

B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A公司继续使用厂房,属于事实租赁关系,应按原合同支付租金。”

A公司反驳:“没签新合同,我们只是暂时占用,不算租赁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仲裁员当庭宣读:“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仲裁员进一步解释:“A公司租期结束后仍占用厂房,B公司虽未明确同意续租,但也没有阻止,法律上视为默认。因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成立,租金应按照原合同标准计算。”  

争议二:设施瑕疵,可否拒付租金?

A公司不服气,立即拿出几张照片,声称厂房存在漏水问题:“B公司没履行维修义务,我们有权拒付租金。”

B公司反驳:“A公司平时都不提厂房漏水的事,总是找他们续签合同的时候才说,现在提交的照片看不出拍摄的时间,也看不出周围环境,根本无法判断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仲裁员指出:“A公司仅以‘协商时提过维修’为由拒付租金,但未提供维修需求的具体证据,也未核算因维修租赁物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裁决: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275万元租金。  

案后反思:租赁双方要有法治意识 

这场纠纷最终尘埃落定,却给双方上了深刻的一课。  

B公司虽然已收到迟来的租金,但负责人老王为当初的优柔寡断后悔不已:“已经看到A公司不想续租,但我们并没有及时明确态度,在租期届满前也未书面通知他们搬离,才造成‘默认续租’的局面。”

A公司满腹委屈,当时没有留存维修需求的证据,哪怕是现场照片、沟通记录或者维修费用单据等,导致主张对方维修责任时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维修费用只能自己掏了。”老张无奈地说。

仲裁员提醒A公司,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也可能面临高额租金追偿。

普法课堂:及时维权免纠纷

如何避免类似的租赁纠纷?集团法务合规部律师薛璞给出了以下建议。  

签约时“细”字当头。一是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看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资质证件。二是明确租赁物具体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附图更佳) ,以及租期、租金、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三是约定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归属,明确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四是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损毁租赁物,出租方逾期交付厂房、提前收回厂房等情况,约定好赔偿方式和金额。五是增设“自动续约条款”,如“租期届满前30天未提出终止,则自动续约1年”。如对原租赁合同中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维保责任等有变更意见的,双方应提前商议沟通,在续签合同中予以变更。  

履约中“勤”沟通。 一是出租方定期仔细检查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状态,如有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保留协商记录。二是承租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租金或需要对厂房进行改造或装修,应提前与出租方沟通并取得书面同意。三是维保责任人未尽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注意保留证据、量化损失、及时沟通,并可主张冲抵相应租金。

纠纷时“早”解决。 协商不成时,尽早申请诉讼或仲裁,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法务合规部提醒,租赁合同看似简单,却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唯有严守契约精神、保留书面证据、及时依法维权,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A公司与B公司的故事,正是这一道理的生动注脚。

(融媒体中心记者 白雪 编辑 常会杰)